辽阳县宝元堂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宁宁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1021MA0QF38R27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新华路7栋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市医保(L)不罚字〔2024〕第1号
辽阳县宝元堂医药有限公司将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的润喉糖等串换成医疗保障目录内药品进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算的行为属于串换药品的违法行为,男性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直接支付用于治疗痛经、孕激素缺乏所致先兆性流产或习惯性流产、黄体不足所致的不孕症地屈孕酮片药品的行为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经核实,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共21人存在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为2712.3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为2712.3元(贰仟柒佰壹拾贰元叁角)。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鉴于辽阳县宝元堂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宁宁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与案件相关物证材料。当事人两年内无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处理记录,基金损失金额不超过1万元,并已停业、退回全部基金损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八条、《辽阳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10000.00元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