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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新堤国生学生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伍国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8XJ812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湖市第一中学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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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75号
2026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食品“秀峰香”牌芝芯挞面包、“鲜麦客”牌爆浆奶油面包、“鲜麦客”牌纯奶手撕包,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1060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5)NO:2001187】,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食品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经查,2026年4月6日,当事人从洪湖市冠百商贸有限公司,以2.1元/包的价格,购进“鲜麦客”牌纯奶手撕包共120包,购进金额252元;以2.1元/包的价格,购进“鲜麦客”牌爆浆奶油面包共60包,购进金额126元;2026年3月6日从万佳利商行,以2.1元/包的价格,购进“秀峰香”牌芝芯挞面包4件,购进金额252元。上述三种食品进货金额合计63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在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仍未改正。关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当事人自述因事务繁忙出差在外无法完成,并承诺后续将严格按要求完成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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