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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毅仁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宗仁注册资本:5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2770451051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彩虹建材市场B区6幢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税一稽罚﹝2024﹞12号
其他违法,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你公司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64.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取得陈某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虚开发票金额:116,330.00元,虚开发票税额:0元,虚开发票价税合计:116,330.00元,对你公司罚款50,000.00元。
51864.09元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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