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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卓越臻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卓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CHNHEW7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玉海街道瑞湖路119-121-123-125-127号三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178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4日在其某平台店铺中上架标题为“【新客专享】海菲秀/光子/水光/除皱/祛痘/舒敏/脱毛等 8选3 限1次”、“面部除皱 美国品牌50单位 川字纹/鱼尾纹/抬头纹(3选2)”、“【去皱】韩国进口除皱 鱼尾纹/眉间纹/鼻背纹三选一”和“【敏感肌修复】抗敏修护 舒敏之星 专注敏感肌”的团购项目,于2026年6月4日在其某平台店铺中上架标题为“胶原抗衰水光 薇旖美胶原水光4mg+润致娃娃2ml 2支才够量”和“胶原抗衰水光 薇旖美胶原水光4mg?2支 人源胶原改善细纹”的团购项目,当事人在上述团购项目中宣传其项目具有“除皱”、“抗衰”及“抗敏”的功能。经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说明书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无上述团购项目中宣传的“除皱”、“抗衰”和“抗敏”功能,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其他证明材料。故认定当事人通过上述某平台团购项目标题中的“除皱”、“抗衰”及“抗敏”等功能描述对团购项目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2
瑞市监处罚〔2025〕1146号
瑞安卓越臻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从黑龙江省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医疗器械唯可唤醒术唯可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5盒(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40476,储存要求:避光,2-8摄氏度,冷藏,批号M2401HW61,生产日期2024-01-18,有限期至2027-01-17)。购进当日为顾客使用2盒,剩余3盒存放于诊所阴凉柜内待使用。2025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批产品实际贮存温度为12℃,与其外包装标示的"避光,2-8℃,冷藏"贮存要求不符。另查明,当事人用于监测贮存药械环境温湿度的计量器具(标注:天津市科辉仪表厂生产)于2025年2月19日从饿了么平台购进并投入使用,至案发止,该计量器具未进行校准检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于2025年7月8日取得由瑞安市计量测试检定所出具的校准证书(证书编号:CT925071141-003)。
一、当事人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之规定。 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之规定。 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2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3
瑞卫医罚〔2025〕32号
开具处方[_____](患者姓名、日期、编号)的人员[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1.未取得处方权;2.被取消处方权);
对瑞安卓越臻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如下处罚: 罚款金额:10000元;
10000.00元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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