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致尊饱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相小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31368145X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高翔路28号五楼(住所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7
(2025)浙0683民初10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嵊州市致尊饱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寰宇旅游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4﹞34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日从淘宝店*澜食品专营店购入了2罐植物炭黑,2罐植物炭黑的购进总价格为52.8元,当事人购入的该批次植物炭黑的标称信息如下: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GB28308-2012;适用范围: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糖果,糕点、饼干5.0g/kg,粉圆1.5g/1kg胶原蛋白肠衣;净含量:60g;被委托方:浙江旺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2******6。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在生产黑芝麻老面黑猪大肉包中添加了植物炭黑用于调色,因当事人未做生产记录,无法查清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多少上述植物炭黑。黑芝麻老面黑猪大肉包的生产工艺为先把老面面团和好,加上黑芝麻和植物炭黑搅拌,用和好面团制成面皮,进行包馅、蒸熟、速冻、包装、加贴标签。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生产了1753只黑芝麻老面黑猪大肉包,上述批次黑芝麻老面黑猪大肉包的标称信息如下:产品名称:黑芝麻老面黑猪大肉包;配料:小麦粉、黑猪肉、黑芝麻、饮用水、香葱、食用盐、酿造酱油(含焦糖色)、白砂糖、味精、鸡精调味料、小苏打(碳酸氢钠)、酵母提取物、植物炭黑;生产日期:2024年3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产地:浙江绍兴;生产商:嵊州市致尊饱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高翔路28号五楼;净含量:320g。上述黑芝麻老面黑猪大肉包的成本价为0.9元/只,销售价为1.2元/只。当事人将1753只上述黑芝麻老面黑猪大肉包于2024年4月1日销售给客户“宁波*叮”(淘宝网店名称:*叮觅食记),总销售货值为2103元。当事人已向购买者退还全部价款2103元,故无违法所得。另查明:根据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植物炭黑允许使用的品种不含冷冻米面制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未做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警告。(二)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况,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1000元。 综上(一)(二),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1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未做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警告。(二)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况,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1000元。 综上(一)(二),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1000元。
510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