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垚垚烟酒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学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FXF4M4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一品天下2号楼3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烟处﹝2024﹞第169号
2023年10月1日,当事人刘学荣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被我局查获卷烟24条,案值11010.00元。2023年10月8日我局下达了川烟处﹝2023﹞第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8月8日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被我局查获卷烟5条,案值1830.00元。2024年8月8日我局下达了川烟简处﹝2024﹞第13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存在“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的情形,本局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调查。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刘学荣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及基本情况。证据二:刘学荣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8日。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证据三: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川烟处﹝2023﹞第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烟简处﹝2024﹞第13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了两次。证据四:刘学荣的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委托马瑞处理此案。证据五:马瑞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马瑞具备受委托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据六:受委托人马瑞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认可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了两次的事实。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签字确认。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情形,构成了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的行为。
从2024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元
汉川市烟草专卖局
2024-08-28
2
川烟处﹝2023﹞第144号
2023年10月01日09时4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余杜敏(执法证号:17080752009)、罗楚平(执法证号:17080752014)等一行四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汉川市仙女山街道一品天下2号楼31号门面经营户刘学荣经营的“垚垚烟酒副食店”进行检查,店内悬挂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20984122363。当事人在案发现场,经检查,在当事人卷烟经营场所柜台内查获卷烟黄鹤楼(硬珍品)13.0条,黄鹤楼(软珍品)4.0条,黄鹤楼(硬1916)1.0条,黄鹤楼(软红)6.0条,共计4个品种、合计:24.0条;上述卷烟条码已被人为损坏模糊不清,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本局于2023年10月01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刘学荣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上被先行登记保存的24.0条卷烟系刘学荣在汉川市北街经营户门店购买。刘学荣购买的卷烟用于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2023年10月01日,涉案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涉案值为110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刘学荣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及基本情况。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查获卷烟照片,证明查获涉案卷烟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证据三:刘学荣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关情况。证据四:《涉案卷烟真伪感观比对笔录》,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证据五:《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的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烟草专卖品涉案案值11010.00元的8.00%的罚款,罚款金额计880.80元。对先行登记保存的24.0条卷烟予以返还。
880.80元
汉川市烟草专卖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