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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港丰汇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土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CWAL7X4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长岭社区林逸街岭南林语10号101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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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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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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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5〕9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4日从广州市黄埔区华杰食品配送部购进生面条进行销售,进货量4公斤,进货价格为5.6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0元/公斤,货值金额40元。以上生面条已于2024年11月4日当天销售1.62公斤,剩余没有售出的2.38公斤生面条已于2024年11月4日收市后作报废处理,合计的销售金额为16.2元,违法所得为7.13元。综上,当事人销售涉案生面条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为7.13元。上述生面条经过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及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复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有上述涉案生面条的进货记录,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但在采购上述生面条时没有查验上述食品的原包装标签标识,没有索取生面条的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手续。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生面条的检测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作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添加在上述食品生面条上非经检验,凭肉眼观察不可能得知其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积极整改,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至案发时止,办案部门没有接到相关的投诉,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13元;二、罚款500元。 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13元; 二、罚款500元; 三、警告。
5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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