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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新河拼饭吧餐厅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红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AFW0J4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856-862号(1-3)(1-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08
2017-09-26
(2017)浙民申215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宁波江东宁东拼饭吧餐厅、周**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4-26
2017-02-15
(2016)浙0204民初3628号
侵权责任纠纷
周**与宁波江东宁东拼饭吧餐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024.4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6-27
2017-05-02
(2017)浙02民终112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宁波江东宁东拼饭吧餐厅、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37号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2
甬鄞市监处罚〔2023〕1037号
经查明:被抽检批次的八角,是当事人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从宁波市某食品店购进的,共购进1.5kg,进货单价是60元/kg,八角进货金额90元。2023年8月1日抽样抽走了1.2kg,现场进行了买样,单价为68元/kg,买样总金额为81.6元。经浙江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剩下的0.3kg八角已做抛弃处理,没有添加进菜品进行销售,已无库存。上述批次的八角货值金额为102元,违法所得为9.6元。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9月15日移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于2023年9月20日决定不予立案。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证照资料、食用农产品厂检记录单、购买时的支付页面截图,未能提供该抽检批次八角的进货票据。其中,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2月15日由广西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厂检记录单显示,厂检情况包括原辅料情况、加工车间防虫及卫生情况、防霉处理、成品长霉染虫情况、成品库消毒杀虫及卫生情况、包装情况,厂检结果为合格。办案人员已将涉案供货商涉嫌经营不合格八角的线索移送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八角经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浙江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罚款30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抽检批次八角的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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