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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朝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文斌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J27YC2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九路120号-1(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56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为理想科学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21093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影像复印机;影像复印设备;数字复印机;数字式打印机(计算机用);计算机打印机;闪光灯(摄);闪光灯(信号灯);计算机接口;计算机程序(录制好的);计算机软件(录制好的),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为理想科学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21093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影像复印机;影像复印设备;数字复印机;数字式打印机(计算机用);计算机打印机;闪光灯(摄);闪光灯(信号灯);计算机接口;计算机程序(录制好的);计算机软件(录制好的),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为理想科学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2171652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配有集成电路芯片的标签式非接触数据载体;电动控制装置;图像复制装置;复印机(照相、静电、热);数码打印机;数码复印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计算机用接口;计算机外围设备;数据处理设备;与计算机连用的喷墨打印机;光学扫描仪;印刷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商品电子标签;集成电路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信号转发器;与复印设备联用的进纸器;与电脑打印机联用的进纸器;射频识别(RFID)标签;复印件;电路板;芯片卡;微控制器,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3日;为理想科学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708088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与计算机联用的喷墨打印机;数码打印机;办公用数码打印机;复印件(光电、静电、热),有效期至2031年1月20日;为理想科学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636382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复印件(照相、静电、热),有效期至2030年1月6日。 理想科学工业株式会社授权委托理想某某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相关商标单独行使以下权限:侵权调查、向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提出控诉、告发、技术鉴定、诉讼和上述事项相关的其他一切附带业务以及其他理想某某工业有限公司认为保护商标所需的行为等。理想某某工业有限公司对案涉理想数码喷墨打印机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待鉴定产品非其生产的正规产品,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办公设备租赁销售,包括复印件、打印机、电脑的租赁、销售,从事该行业有十余年,有十多年的从业经验。打印机主要是某光、某普品牌,部分某乐品牌,之前曾租赁过理想油印机。案涉4台打印机,系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某通过某信与昵称“某某闪彩印王喷墨印刷-王某某”的人取得联系,购入的二手机器,每台价格72000元,购入时并未索要对方执照信息、进货票据、随机附带材料等,亦未查看对方是否为理想打印机的授权销售商。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明确提出购买理想GD9630并索要相关参数,对方发送了显示为“闪彩印王GD9630主机”百度APP链接。通过对方发送的转账收款单位信息(收款单位:广州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本局向广州市天河区市监局协查,广州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并非理想品牌打印机授权经销单位,且案涉理想彩色喷墨打印机为拆解、组装后的二手产品。当事人中标《中国某某分公司2025年政务法院打印设备租赁服务项目》并于2025年3月21日签订合同,以上案涉打印机运送至当事人,经当事人测试打印效果后遂向某某分公司提供上述打印机以履行合同。事发后,当事人与中国某某分公司协商,签订项目合同终止协议,当事人未得到任何租赁费用。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将上述4台案涉打印机送至本局仓库,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打印机实施扣押。中国某某分公司写有情况说明,自2025年3月23日起设备入场开展服务,至2025年3月27日起停止计费,打印服务费用合计为12353.75元,期间过渡期内当事人无偿提供租赁服务。综上认定,当事人利用案涉4台侵权打印机开展租赁打印服务,产生服务费用12353.75元,即为货值,当事人未获利。查明,“中国某某分公司招标文件”中并未指定打印机品牌,当事人解释“为何用理想打印机参与竞标”,称对方招标的打印机参数,指向理想打印机。当事人为竞标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中,第65、66页,是当事人与理光某某有限公司合作的相关资质材料,第106-111页是当事人员工获得理光某某有限公司维修能力等级证书的相关材料,当事人解释“提供的打印机为理想打印机,为何竞标文件中采用与理光某某有限公司相关材料作为资格证明材料时”称,只想证明公司有售后提供维修能力的团队,证明维修团队较强。商务技术文件中,第69-80页,为介绍理想“闪彩印王GD9630”打印机的相关资料,当事人表示上述资料是从理想打印机官网找到的。当事人与中国某某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写明案涉打印机价值57万元每台,当事人解释称,从理想官网上看到全新机器价格是87万左右,因购买的二手机,所以合同上就估值是57万每台。综上,认定案涉4台理想数码喷墨打印机为侵权、假冒、组装的二手产品。关于当事人是否明知上述打印机为侵权产品,本局认为:1.当事人从事打印机租赁、销售十余年,有十余从业经验且曾租赁过理想油印机;2.当事人认为招标文书明确指向理想打印机,购买时明确购买理想GD9630且索要参数,竞标文件中列明理想GD9630相关参数,表明当事人对该款理想GD9630打印机外观、系统显示、参数构造等较为了解;3.购进时,当事人未索要相关资质材料,查验时仅测试打印效果,未尽到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基于以上理由,本局认定当事人应知上述打印机为侵权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租赁经营侵权理想数码喷墨打印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获利,租赁打印服务货值12353.75元,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案涉侵权打印机4台,罚款2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租赁经营侵权理想数码喷墨打印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获利,租赁打印服务货值12353.75元,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案涉侵权打印机4台,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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