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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乌当区果弟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建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6HUT9J9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创路6号新阳光花园F幢负1层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4]0097号
“贵阳市乌当区果弟百货店”系我局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香蕉于2024年5月27日从花溪区川平水果经营部购进,共购进5件,10kg/件,进货价65元/件,销售价格7.96元/k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资料,于2024年7月23日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售清单,该批次香蕉《贵州省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其中抽样机构购买了4.045kg。销售金额5×10×7.96=398元,违法所得3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40522344)。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该百货店销售香蕉的情况。 3、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 4、2024年7月23日,该百货店提供了供货商花溪区川平水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和该批次香蕉的《贵州省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证明当事人采购香蕉索证索票的情况。 5、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贵阳市乌当区果弟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相关手续。 6、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和委托人、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香蕉的情况。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2
筑乌市监处罚[2024]0025号
经查, 贵阳市乌当区果弟百货店2024年1月24日购进的“淡水鱼(鲈鱼)”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218.08,违法所得218.08。该批次“淡水鱼(鲈鱼)”于2024年1月24日从贵阳南明大清水产品批发部购进,共购进5.8kg,进货价25元/kg,其中抽样购买了2.551kg,余下的3.249kg销售给了消费者,销售价37.6元/kg,销售金额218.08元。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供了“淡水鱼(鲈鱼)”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送(销)货单及鲈鱼的《食品安全快检报告》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验报告》(No:SP240127059)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的“淡水鱼(鲈鱼)”为不合格食品。 证据二:《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四:《调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货值金额等。 证据五:贵阳南明大清水产品批发部的营业执照、送(销)货单复印件、鲈鱼的《食品安全快检报告》 各1份,证明贵阳市乌当区果弟百货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