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金芝源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玉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KP72E5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4〕169号
经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茅台”“”的等商标持有人。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将制作“茅台集团”字样和文字中间含有红白蓝三色图形及“HUATAI”的招牌悬挂于店面门头,其未取得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授权。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销售的“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金色2瓶(生产日期20200927、20200927)进货价1480/瓶、市场销售价1689元/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黑色1瓶(生产日期20181015)进货价1480/瓶、市场销售价2309元/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蓝色1瓶(生产日期20190108)进货价1480/瓶、市场销售价2099元/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红色1瓶(生产日期20181015)进货价1480/瓶、市场销售价1919元/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飞天不带杯1瓶(生产日期20160812)进货价1000/瓶、市场销售价1499元/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飞天带杯18瓶(生产日期20220606、20230714、20230717)进货价999/瓶、市场销售价1499元/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狗年生肖6瓶(生产日期20180209)进货价2480/瓶、市场销售价3599元/瓶,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与其公司出厂的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综上,上述“贵州茅台酒”货值金额为5978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978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茅台酒系从顾客手中回收,未留存相关票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8967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金色2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黑色1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蓝色1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红色1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飞天不带杯1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飞天带杯18瓶、“贵州茅台酒”53%vol 500ml狗年生肖6瓶;
2、罚款92670元。
9267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