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兰州慧达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哲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23QT2X1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东路1号4层商0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财罚字﹝2025﹞3号
2025年9月11日收到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来的《关于易“三断”县区应急通信装备配备项目供应商涉嫌串标情况的通知》,反映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电子服务系统自动识别出天水渭通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和兰州慧达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家投标企业电子标书上传IP地址完全相同,故评标委员会认为该两家投标企业涉嫌串标,存在《关于认定招标投标领域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有关工作的意见》规定的违规情形。经我机关调查取证并核实,在易“三断”县区应急通信装备配备项目招标中,投标人天水渭通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和兰州慧达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同一家企业制作并由同一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第三款“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和《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通知》量化参考标准“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但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以上处罚。
对其进行罚款
3100.00元
甘肃省康乐县财政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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