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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光花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797175720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利镇枳机塔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8
(2022)内06民终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袁**
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18
买卖合同纠纷
袁**
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6-30
(2021)内06民终1067号
侵权责任纠纷
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4-27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河北广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耿占锁
鄂尔多斯市亿兴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勾*,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7-03-19
(2016)内06执异157号
执行异议
乔**
赵**,鄂尔多斯市成龙煤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6-03-19
买卖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
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3
2020-08-27
(2020)内0602民初1120号
侵权责任纠纷
王某与鄂尔多斯市某公司、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23
2020-11-27
(2020)内06民终1982号
侵权责任纠纷
王*与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29
2020-08-24
(2020)内0602民初2995号
侵权责任纠纷
武某与鄂尔多斯市某公司、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9
2020-12-21
(2020)内06民终2052号
侵权责任纠纷
武**与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01
2019-08-19
(2018)内0602执24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5-28
2018-06-26
(2018)内0602民初1534号
不当得利纠纷
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与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1-15
2017-06-26
(2015)石执字第00351-3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河北广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兴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5号
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地址:东胜区万利镇枳机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7175720Y,法定代表人:杨光花。现查明 2024年2月26日,我大队对位于东胜区万利镇枳机塔村的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办公区、生活区、厨房缺少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识,调度室缺少二氧化碳灭火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瑞支行,账号:8670341010000000000513848,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万融集团底商;或在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线下扫码收费系统扫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地址:东胜区万利镇枳机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7175720Y,法定代表人:杨光花。现查明 2024年2月26日,我大队对位于东胜区万利镇枳机塔村的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办公区、生活区、厨房缺少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识,调度室缺少二氧化碳灭火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瑞支行,账号:8670341010000000000513848,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万融集团底商;或在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线下扫码收费系统扫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5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消防大队
2024-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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