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永正摩托车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艳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DG0BG15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旭日办繁荣街昌明商厦楼第19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221号
2024年7月5日,本局收到省局检验报告(编号:JZ240105JD0422),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伊春市伊美区永正摩托车行销售的台铃牌型号为:TDT6023Z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经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本局按规定进行案源登记。7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当场予以签收,未决定是否复检。7月22日当事人放弃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过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应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应予立案,为了查清违法行为,7月24日经请示市局领导批准,此案开始立案调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为办案人员。经过深入的调查,此案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于2024年7月31日调查终结。在查办此案过程中,对备样1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封扣押。
经查: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在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台铃牌电动自行车2台,进货价格1809元/台;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以190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抽样人员1台,获得利润91元,货值金额3800元。该样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所检项目标识与警示标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受检单位销售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对受托人处理权限的委托情况;
证据四,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Z240105JD0422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对检测项目部分不合格情况;
证据五,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21520342187)、机构计量认证项目表四张、批准及审核人员检验资格证书,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资质和检验审核人员能力;
证据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证明省局监督抽查时间、抽样基数、抽样单价等情况;
证据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2024年77号)一份,证明当事人于7月22日对不合格检验报告无异议的情况;
证据八,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产品进货发票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进货来源、进货数量、进货价格;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一份(共计17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十,现场笔录(2024年7月11
罚款0.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8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