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宜昌市伍家岗区露捷母婴用品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令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3MA4CDD1LX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市伍家岗区三峡物流园D2-2375、237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3〕97号
2023年4月2日,你从自称广州摩兜产品业务员叶某处购进标示为广东康百纳生物科技公司委托生产的摩兜紫草舒缓膏(批号MD20007),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7,净含量:15g,数量:20盒,进货单价:13元/盒,购进金额:260元,尚未支付货款,在你位于宜昌市三峡物流园D2-2375、2376号的经营场所(宜昌市伍家岗区露捷母婴用品商行)对外进行销售。上述摩兜紫草舒缓膏外包装标示有:总经销商:广州摩兜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路66号名珠创意园自编C401;备案人/生产企业:广东康百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岗埔路三街2号101房;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41;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365268;执行标准:QB/T 1857(W/O);产地:广东省广州市。 2023年5月8日,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门店销售的标示为广东康百纳生物科技公司委托生产的摩兜紫草舒缓膏(批号MD20007),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7,净含量:15g,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7月28日,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3妆0573《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项目:特比萘芬;单位:mg/kg;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检验结果:检出,<0.02mg/kg(最低定量浓度为0.02mg/kg);检出浓度/检出限:0.005;单项结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 截至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上述摩兜紫草舒缓膏(批号MD20007),共售出10盒,后又召回3盒,销售价格:18元/盒,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35元。你称自用了3盒上述摩兜紫草舒缓膏。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摩兜紫草舒缓膏(批号MD20007)时,未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没收“摩兜紫草舒缓膏(批号MD20007)”10盒;3、处罚款40000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二款第(一)项“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之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反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元,没收“摩兜紫草舒缓膏(批号MD20007)”10盒;4、处罚款合计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35元。同时,本局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500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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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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