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小石牛羊肉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桂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02MABU7BGJXN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正阳办开发区商城外环北侧精品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向华市监处罚〔2025〕4号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海拉尔区向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那音太、安刚林于 2024年12月25日到海拉尔区正阳办开发区商城外环北侧精品屋海拉尔区小石牛羊肉食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由宋桂香负责经营的海拉尔区小石牛羊肉食店市涉嫌经营的肚包肉和羊肉肠采用塑封包装,产品外包装上无标签。该小石牛羊肉食店经营的肚包肉和羊肉肠是从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万家惠农贸批发零售市场17号楼110门市呼伦贝尔市依诺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肚包肉30袋,羊肉肠20袋,肚包肉每袋进价32.00元,销售价35.00元,羊肉肠每袋进价30.00元,销售价35.00元,肚包肉销售了4袋,羊肉肠销售了2袋,利润为210.00元,违法所得为210.00元,货值1,750.00元,现场提取了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现场提取了肚包肉和羊肉肠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验检测报告。
综上,当事人的利润为210.00元,违法所得为210.00元。因该小石牛羊肉食店为个体工商户,未建账,只能以负责人口述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00元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2
海区市监向华处罚(2025)4号
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2.罚款5,000.00元;3.没收违法无标签的肚包肉26袋,羊肉肠18袋。
5000.00元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