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彭心友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心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7MA6EQRHL6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永和镇双山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2023]281号
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从供货方送货下乡时购进的,摆放于当事人货架上进行销售,摆放有待销售的娃哈哈营养快线(规格:1.5kg/瓶,生产日期:2022.12.29,保质期9个月)共2瓶、对面木质货柜第三层上摆放有待销售劲牌保健酒(规格:125ml,生产日期:2019.01.04,保质期3年)共7瓶、后面木质货柜第三层上摆放有待销售的康师傅泡椒牛肉面(规格:100g,生产日期:2023.04.28,保质期6个月)共9桶。执法人员在检查时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在检查时以上食品均超过保质期限。
截止2023年10月31日,我局永和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上述摆放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于货架上进行销售。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无进货凭证,未索票索证,通过现金支付货款。
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未引起消费者的质量投诉,销售出去的产品是未超过保质期前销售的,所以无违法所得,经营的上述食品违法货值金额为:1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当事人和店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决定书(详见凤市监强字〔2023〕202号1份,附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202号1份),现场图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2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进销货等情况;
4.本局在永和镇民政办出具的当事人婚姻关系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彭心友与兰正芬系夫妻关系;
5.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6.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立案审批表1份,送达确认书1份,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认可,经执法人员收集签字确认。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