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西安区平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久云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5MA18YDLC9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西二条路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3﹞23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1.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零售,为药品零售企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牡丹江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购买药品为在押人员防病治病使用不应认定为消费者,当事人将药品销售给牡丹江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为属于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改变经营方式的行为;3.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2022年4月19日、2022年4月22日2022年7月14日共四次向牡丹江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销售 “复方甘草片”等药品共计15044.5元,货值金额为15044.5元,违法所得为15044.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服务清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
处理意见及依据: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44.5元;2.处罚款100000元,合计:115044.5元。
10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