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好易得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桂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4MA6ML3HU4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北排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11号
经查明,2024年12月25日,投诉人龚海以1600
元/瓶的价格向当事人购买了一件(6瓶)贵州茅台酒(食品名称:贵州茅台酒,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8日,批次:2017-090,贵州茅台酒份有限公司出品,执行标准: GB/T18356,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0001),购买价格共计9600元。购买的过程中进行了现场开箱查验,并开具了收据,收具上注明了贵州茅台酒一件,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8日及产品批次:2017-090。经查实,该批次产品是当事人在家务农的亲戚单梦娟于2018年9月份去贵州省贵阳市旅游的时候在酒博会上以6000元的价格够买后准备给其父亲过生日时食用的。该酒购买后一直未食用在家存放,因亲属关系单梦娟便委托当事人帮办处理,经电话联系后单梦娟于2024年12月25日17时许将酒送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将酒销售给龚海。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1月8日,经我局委托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辨认(鉴定),辨认鉴定结论为非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当事人与投诉者于2025年1月14日已达成调解及谅解协议,主动履行赔偿及退款退货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2.没收侵权商品。(食品名称:贵州茅台酒,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8日,批次:2017-090,贵州茅台酒份有限公司出品,执行标准: GB/T18356,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0001)。
50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