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颜杰臣 | 注册资本:1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02594158250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166号中南家园第B幢2-2-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文综罚字﹝2025﹞004号
2025年1月17日,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汪志坚(24060021016)、张明(24060021024),联合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166号中南家园第B幢2-2-1的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进行执法检查,该经营场所正在营业,实名制登记系统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名未成年人分别在89、121号机上网消费。 2025年1月21日,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投资人颜杰臣到铜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形成笔录。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颜杰臣对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在2025年1月17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予以确认,对相关事实证据无异议。 经报请机关审核批准,本案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调查,本机关于1月26日对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下达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铜)文综立通字〔2025〕001号),通知对其立案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025年3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铜)文综检(勘)字〔2025〕001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 《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两人以上通过现场拍照取证的方式对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涉案违法所得已退还相关消费人员的事实进行证据固定; 证据三 《涉嫌(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登记保存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登记涉案上网人员信息,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现场负责人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签字; 证据四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594158250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520602200050)、颜杰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属于本部门监督管理对象。颜杰臣系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投资人并具备代表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行政处罚的相关资质; 证据五 颜杰臣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照片》2张:证明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投资人颜杰臣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颜杰臣对案件事实予以签字确认并形成书面证据,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取证的方式对调查询问事实进行证据固定; 证据六 涉案上网消费人员的《户籍证明》2份:证明涉案两名上网消费人员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证据七 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6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查办并进行视频固定; 证据八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一年内曾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铜仁市碧江区香格里拉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1.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限制投资人颜杰臣: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元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04-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