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安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件生 | 注册资本:102.04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3MA35T2YP1X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南外街36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会环行罚﹝2026﹞10号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5日对会昌县安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会昌县安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要求,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2025年5月13日检测柴油机动车(车牌号:赣B39B58)过程中出现明显黑烟,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60733922505131653454310);(2)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要求,采样探头的插入不得低于400mm,但2025年5月14日检测柴油机动车(车牌号:赣BWL698)过程中,尾气采样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60733922505141124048103)。
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圆整)
100000.00元
赣州市会昌生态环境局
2026-03-20
2
会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当事人于成立于2023年8月25日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机动车辆检测业务,持有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8月4日对粤MA9383重型自卸货车、8月5日对粤MO228重型自卸货车和陕AW1081重型自卸货车、8月14日对粤MQ0598重型自卸货车、8月29日对粤MQ7565重型自卸货车、9月2日对闽GB8291重型自卸货车、9月26日对闽FA5992重型自卸货车、11月4日对赣BP6787重型自卸货车、11月5日对赣B23590重型自卸货车共9辆车,在开展车辆外观检查时对轮胎花纹深度、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和栏板高度测量采用手指测量和目测填写数据,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采用手动检测等,均未按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机动车检测,共收取了9450元,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顺利使上述9辆机动车通过机动车年审。另查明,因轴重检验台设备有问题,对粤MQ7565、粤M02628、粤MQ0598、粤MA9383、陕AW1081、闽GB8291共7辆车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采用整备质量检验台检测的整车质量与采用轴重检验台检测的整车质量数据严重不符,经自查是轴重检验台设备受潮,未能提供设施设备维护记录,期间当事人未能按照公司制定的《质量手册》中4.4.9设备设施的维护要求执行到位;且存在授权签字人欧阳洪在系统上使用当事人另外一个授权签字人王忠芳名字签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使用签名印章无相关使用管理规定,未能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七日内改正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及岀具不实报告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通报批评;2、对你(单位)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3、对你(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上缴国库。
55000.00元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