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云宴三花猪畜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云超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300890076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东方红村2栋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5﹞73号
黑龙江云宴三花猪畜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梅肉红肠”(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0729) 共生产40斤,成本价20元/斤,销售价28.8元/斤,已全部售出。 货值金额共计1152元,违法所得1152元。 经核查,造成该批次“梅肉红肠”亚硝酸盐超标的原因是使用的电子秤存在一定误差,由于该批次产品生产工人疏忽,进行生产操作时不认真,导致亚硝酸盐超标。该单位已经对电子秤进行了更新,并提供整改照片。 黑龙江云宴三花猪畜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通过公告的方式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公告期内未有召回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验报告(№:DCSC24XZR058) ,证明 当事人生产的“梅肉红肠”(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0729)经哈尔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2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 已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且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 3.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出厂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 ,证明该批次产品的生产经营及主动召回情况。 5. 整改报告 ,证明 当事人证明当时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并积极整改。
1.没收违法所得1152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152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2
哈香市监执法罚字﹝2024﹞54031号
黑龙江云宴三花猪畜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梅肉红肠”(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0729) 共生产40斤,成本价20元/斤,销售价28.8元/斤,已全部售出。 货值金额共计1152元,违法所得1152元。 经核查,造成该批次“梅肉红肠”亚硝酸盐超标的原因是使用的电子秤存在一定误差,由于该批次产品生产工人疏忽,进行生产操作时不认真,导致亚硝酸盐超标。该单位已经对电子秤进行了更新,并提供整改照片。 黑龙江云宴三花猪畜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通过公告的方式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公告期内未有召回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验报告(№:DCSC24XZR058) ,证明 当事人生产的“梅肉红肠”(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0729)经哈尔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2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 已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且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 3.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出厂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 ,证明该批次产品的生产经营及主动召回情况。 5. 整改报告 ,证明 当事人证明当时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并积极整改。
1.没收违法所得1152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152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