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宇恒利钢结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棉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2MA5QHF3L46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武﹞应急罚﹝2025﹞011号
车间内焊接作业人员覃才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其持有的焊接特种作业证(作业类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已于2020年4月8日过期失效,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车间内从事焊接的特种作业人员覃才强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序号26的A裁量阶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