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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李凯波校外托餐服务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凯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9KE231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讷河市孔国乡信义村2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6〕50号
经调查,讷河市李凯波校外托餐服务部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托餐服务部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一张餐桌,该餐桌上都摆放有两盘菜品和多碗米饭,未实行分餐。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托餐服务部再次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名学生在一张餐桌就餐,共同食用餐桌上的两盘菜,该托餐服务部仍未实行分餐制。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托餐服务部第三次现场检查,发现该托餐服务部已使用分餐餐盘,实行了分餐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李凯波校外托餐服务部的营业执照、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经营者李凯波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各一张,证明李凯波的自然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供餐未实行分餐制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供餐未实行分餐制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供餐未实行分餐制的行为给予警告; 7.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其供餐未实行分餐制的事实; 8.违法行为改正后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实行分餐制的事实。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应2026年修订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2,000.00元罚款。
2000.00元
-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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