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伍卫坤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伍卫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224MA0B9C295N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滦南县奔城镇二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滦南市监处罚〔2023〕522号
经查,2023年8月15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滦南县质量技术检验所检验人员对滦南县伍卫坤水产店进行了检查,该店位于滦南县倴城镇二贸市场 ,经营面积30平米,店内放置各类水产品、养殖箱及数字指示秤一台,标识为“鑫金鹰”牌,型号为“HY-607”,秤体上无铭牌,无封铅,未贴强制检定标签,检验人员现场使用5kg标准砝码对该店使用的数字指示秤进行称量,数字指示秤显示重量为5.270kg,显示重量与标准砝码存在较大误差,检验所检验人员当日将该数字指示秤送至滦南县质量技术检验所进行检定,2023年8月16日滦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LNJL2023080431,按照数字指示秤检定依据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标准判定该数字指示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合格原因:无出厂铭牌、无铅封。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1将该鉴定报告现场出示给水产店经营者伍卫坤,经营者伍卫坤现场认可“检定结果通知书”中“不合格”结果。经营者伍卫坤于2023年5月初从倴城集上的流动摊贩处购买数字指示秤,2023年5月初开始使用该数字指示秤销售水产品。截至2023年8月15日案发时止,由于该店经营水产品种类较多且未记账,没有记录其使用作弊装置的次数及每次使用时调整的重量,无法统计具体销售数量及数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数字指示秤1台,2、罚款1950元。
1950.00元
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0
2
冀市监唐处〔2023〕13022423000599号
经查,2023年8月15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滦南县质量技术检验所检验人员对滦南县伍卫坤水产店进行了检查,该店位于滦南县倴城镇二贸市场 ,经营面积30平米,店内放置各类水产品、养殖箱及数字指示秤一台,标识为“鑫金鹰”牌,型号为“HY-607”,秤体上无铭牌,无封铅,未贴强制检定标签,检验人员现场使用5kg标准砝码对该店使用的数字指示秤进行称量,数字指示秤显示重量为5.270kg,显示重量与标准砝码存在较大误差,检验所检验人员当日将该数字指示秤送至滦南县质量技术检验所进行检定,2023年8月16日滦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LNJL2023080431,按照数字指示秤检定依据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标准判定该数字指示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合格原因:无出厂铭牌、无铅封。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1将该鉴定报告现场出示给水产店经营者伍卫坤,经营者伍卫坤现场认可“检定结果通知书”中“不合格”结果。经营者伍卫坤于2023年5月初从倴城集上的流动摊贩处购买数字指示秤,2023年5月初开始使用该数字指示秤销售水产品。截至2023年8月15日案发时止,由于该店经营水产品种类较多且未记账,没有记录其使用作弊装置的次数及每次使用时调整的重量,无法统计具体销售数量及数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0.1950万元
1950.00元
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