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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瑞广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鹿康祥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MABRTXEK2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府北路(兴阳大街西100米)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4﹞114号
经查,当事人长春瑞广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鹿康祥分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8月,当事人购进了120盒“清血八味胶囊”,属于非处方药,国药准字Z15020084、批号2306008、生产企业名称是内蒙古蒙利中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自行制作了“清血八味胶囊”药品广告,无制作费用,于2023年9月15日同辽宁新北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清血八味胶囊”广告样带由当事人提供,于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9日在辽宁广播电视集团(辽宁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播出,广告播出18次,费用2700元,此期间售出2盒。上述广告未经广告机关审查,广告费用2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700.00元。
27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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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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