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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5UCKQRX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干田榜路5号附5号、6号、7号、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981号
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经营的5袋EiKE宜可牌雪花培根是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在重庆大渡口区陈家坝一家食品批发商购进的,共购进了16袋,购进价格为20元/袋,共支付320元,净含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见喷码(2022年12月9日),保存方法:-18℃以下,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为24元/袋,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了11袋EiKE宜可牌雪花培根,剩余5袋已经超过保质期的EiKE宜可牌雪花培根放在当事人冻库内还未销售出去,货值金额为120元;20袋新东大牌鸡米花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在重庆大渡口区陈家坝一家食品批发商购进的,共购进了2件,购进价格为160元/件(8元/袋),共支付320元,规格:20袋/箱,净含量:400g/袋,生产日期:见封口(2023年9月5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为10元/袋,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了1件(20袋/件)新东大牌鸡米花,剩余20袋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新东大牌鸡米花均放在当事人冻库内还未销售出去,货值金额为200元。以上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货值金额320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制作销售台账和销售记录,上述食品在过期后销售情况无法查清,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5袋EiKE宜可牌雪花培和20袋新东大牌鸡米花食品; 2.罚款5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5000.00元
-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