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大福家烟酒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春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CJDTHQ7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华昌街道立景名诚9栋10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4〕1374号
经查,图形商标于2014年3月1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6794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含“白酒”,2014年8月21日核准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榆树市大福家烟酒茶店,经营者杨春艳,于2023年7月份从推销员处购进6瓶五粮液酒,现金支付,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及供货商名称和推销员联系方式,且提供不出该品牌的授权书、商标注册证等材料,无法找到其上线供货人,无法查清进货具体来源。当事人从2023年7月份开始销售的“五粮液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现场查账和询问负责人谢晴宇,该店没有记录销售账目。经询问调查,五粮液酒购进价格950.00元/瓶,销售价格970.00元/瓶,截止到案发,五粮液酒销售4瓶,库存2瓶,其中投诉人购买的4瓶五粮液酒,投诉人饮用1瓶,剩余3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共计5瓶,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4850.00元,违法所得2910.00元,库存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已全部扣押。
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220182002024040807771921,投诉人称:2024年4月8日在榆树市大福家烟酒茶店购买的五粮液酒是假酒。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榆树市大福家烟酒茶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内货架摆放有五粮液浓香型白酒,52度、500ml/瓶,产品批号8521035 24,生产日期2020年8月18日,共计2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24年4月9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员鉴定,对于该店经营的2瓶五粮液酒、产品批号:8521035 24和该店销售给投诉人的4瓶五粮液酒、产品批号:852140114(其中1瓶已被投诉人饮用,投诉人提供3瓶进行鉴定),共计鉴定5瓶五粮液酒,鉴定结果:“该样酒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产品”。于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2瓶五粮液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从推销员处购进6瓶五粮液酒,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及供货商名称和推销员联系方式,且提供不出该品牌的授权书、商标注册证等材料,无法找到其上线供货人,无法查清进货具体来源。当事人从2023年7月份开始销售的“五粮液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现场查账和询问负责人谢晴宇,该店没有记录销售账目。经询问调查,五粮液酒购进价格950.00元/瓶,销售价格970.00元/瓶,截止到案发,五粮液酒销售4瓶,库存2瓶,其中投诉人购买的4瓶五粮液酒,投诉人饮用1瓶,剩余3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共计5瓶,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4850.00元,违法所得2910.00元,库存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已全部扣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3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