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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随意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洪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7J13HK2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安居社区余家田坝安居小区大门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烟处﹝2026﹞第019号
2026年3月12日上午10时42分,纳雍县烟草专卖局城关稽查中队接举报称“昨晚有人送烟到余家田坝安居小区大门口“随意便利店”进行销售”。接举报后,城关稽查中队专卖执法人员马小龙(执法证号:24050552024)、黄湖钦(执法证号:24050552029)、何佩全(执法证号:24050552026)于当日上午11时13分到达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安居社区余家田坝安居小区大门口“纳雍县随意便利店”(经营场所内),经向当事人谢洪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后排货架堆放货物处,现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品牌有黄果树(佳遵)3条,云烟(软珍品)2条,云烟(紫)3条,贵烟(喜)3条,贵烟(硬黄精品)3条,贵烟(硬高遵)5条,芙蓉王(硬)5条,贵烟(萃)5条,贵烟(跨越)5条,玉溪(软)5条,白沙(软和天下)7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1条,白沙(和天下)18条,贵烟(国酒香30)7条,共计壹拾肆个品种(小写:14个品种),总计数量捌拾贰条(小写:82条)卷烟。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谢洪银,谢洪银陈述其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20525107535),该批卷烟是其私自收购囤积于店内准备用于销售,且现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由于卷烟属于容易损毁灭失,且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抽样送检。现已查明:1、纳雍县随意便利店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为谢洪银(许可证号为:520525107535);2、据当事人谢洪银陈述:该批涉案卷烟是一个卖烟的骑着电三轮送了几次,每次都是二三十条,谢洪银收购卷烟后准备用于店内以零售价销售,尚未产生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3、据当事人谢洪银陈述:不认识送烟到门店的人,对方没有车牌号,也无对方的联系方式;4、据当事人谢洪银陈述:其以现金交易的方式购进该批涉案卷烟,交易卷烟过程中无相关记录和证明。由于当事人谢洪银在收到该批卷烟过程中没有现金交易,没有交易记录,也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所以对该批卷烟的进货无法查清,依法以涉案卷烟核定价格作为进货总额;5、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上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5〕08号)的规定,确认该批卷烟案值人民币50955.00元;6、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R-ZW52260300525)鉴定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人民币50955.00元9.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840.73元。
4840.73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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