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万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403MA17HXDX0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辽源市西安区辽源市木家具厂内(人民大街16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环罚字﹝2025﹞2004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检测线正在检车,气象站安装在电脑操作间内。气象站数据按要求用于车辆排放检验数据计算,气象站放置在操作间内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3“气象站应满足以下要求: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电脑操作间外,并应与受检车辆处于相同的环境,测量记录排放检验时的环境数据。数据按标注要求用于车辆排放检验数据计算。”、《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没有可参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陆佰元整
罚款已缴纳
100000.00元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