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杜丽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路江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H0C1G3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六桥街道沿河东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3]240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05月17日登记注册后在威宁县六桥街道沿河东路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日杂百货经营活动。2023年1月3日从威宁县浩悦食品批发部购进“康师傅泡椒牛肉面”2件(24袋/件),净含量:106克/桶,委托生产商: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代号J),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0日,保质期:6个月(至2023年6月10日),进货价格53元/件(2.21元/包),销售价格:3元/包,现场检查时现只剩余1包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1月13日从草海食品批发部购进“三辉麦风提拉米苏”3包,净含量250克/包,生产商:汕头市三发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6日,保质期:6个月(至2023年5月26日),进货价格是6.8元/包,销售价格:10元/包,现场检查时只剩余1包已超过保质期;2021年7月从江小白威宁经销商处购进“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10瓶,净含量:168ml/瓶,制造商: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9日,保质期:24个月(至2023年3月9日),进货价格:16元/瓶,销售价格:18元/瓶,现场检查时只剩余1瓶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7月1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上述超保质期食品仍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待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发《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威市监强措[2023]07181号)对上述食品依法进行扣押。
截止2023年7月19日办案人员对经营者路江旺进行询问时当事人仍不能完整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及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清。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为:3元+18元+10元=31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摆放有涉案食品的事实予以确认及超保质期食品的详细信息;
证据三、现场拍摄照片18张,证明当事人门头及涉案超保质期食品的外包装详细信息和数量;
证据四、《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307181号)及《财物(场所、设施)清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经营的超保质期食品;
证据五、现场检查时音像资料1份,证明现场检查涉案物品已超过保质期及正摆放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待售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只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