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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秀田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珍军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339478046W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钟灵镇秀田村秀田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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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5〕538号
当事人在食品岚波单晶冰糖(生产日期20240401,保质期12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50011600761,制造商重庆岚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区D-22地块,净含量300克,标注销售价格4元/袋)超过保质期后仍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于2025年12月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岚波单晶冰糖为3袋,标价为4元/袋,按其销售价计算,认定当事人销售食品岚波单晶冰糖(3袋4元/袋=12元)的货值金额为12元。经查,当事人不能说清上述食品岚波单晶冰糖的进货来源,在采购上述食品岚波单晶冰糖时未索取相关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岚波单晶冰糖3袋;2、罚款200元。对于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处理决定:1、警告。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决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岚波单晶冰糖3袋;3、罚款200元。
2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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