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青青牧场食品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玉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8MA0QPARU1E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村六组(原杨营子小学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8
(2025)内2502民初2367号
服务合同纠纷
锡林郭勒盟青青牧场食品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
内蒙古敖其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监处罚﹝2025﹞生3号
当事企业于2025年5月11日至2025年5月21日间生产统一规格的标签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的和牛薄脆,每袋50g,共计75袋。其中,产品留样20袋;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30袋,每袋售价32.9元;剩余35袋当事企业当做福利发给员工。货值金额1809.5元,牟取违法所得987元。经我局6月27日现场检查,该企业所生产食品和牛薄脆(原味)已全部销售,故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000.00元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2
喀市监处罚﹝2025﹞食生02号
当事企业于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25日间生产统一规格的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酸奶饼,每袋600g,共计300袋。其中,产品留样36袋;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93袋,每袋售价18.6元;销售给经销商135袋,每袋售价15元;剩余36袋当事企业当做福利发给员工。经我局6月27日现场检查,该企业所生产食品酸奶饼包装上条码已经在2025年3月1日过期,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之规定。该企业生产酸奶饼至本案立案时除留样36袋、内部发放36袋外,其余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15元/袋共计135袋,销售价格18.6元/袋共计93袋,货值金额3754.8元。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3000.00元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