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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玖汾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海红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1MAE6YMAM7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居人民西路北88号(3楼1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29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1日,当事人自某公司购进2包香芋味奶茶固体饮料,进货价20元/包,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5日,保质期1年。该固体饮料用于冲泡成香芋味奶茶,提供给就餐顾客食用。截止2025年4月2日案发,上述香芋味奶茶固体饮料已使用1包,剩余1包尚未使用,仍放置在经营场所的待用区内待用,计货值20元,无违法所得。另,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固体饮料制作饮料的事实,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芋味奶茶固体饮料1包并处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固体饮料制作饮料的事实,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芋味奶茶固体饮料1包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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