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市五华区美祥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6MBWW17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顺城街云南民族风味城一楼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64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卤鸡、卤鸭、卤牛肉、卤鸡附、卤鸭附,凉鸡加工销售,当事人陈述从2025年12月1日开始在店内先把鸡用卤水卤制完成后,根据观看成品的颜色后,经筛选观感差的卤鸡,再用“柠檬黄(以柠檬黄计)”、“日落黄(以日落黄计)”(食品添加剂)用水按一定比例化开后,进行着色处理,当事人根据销售的淡旺季节和时段的销量经验每天加工的卤鸡数量70-80只不等,当事人加工的凉鸡同样是根据观看成品的颜色后,经筛选观感差的凉鸡,再用柠檬黄色食用色素粉(食品添加剂)用水按一定比例化开后,进行着色处理,每天加工的凉鸡数量10--20只不等。当事人卤鸡和凉鸡销售均为19.9元半只,整只为39.8元。对使用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进行了记录,并登记了着色的卤鸡9只和凉鸡6只货值金额为597元(含抽检不合格的卤鸡、凉鸡),违法所得为59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日落红色食用色素粉4瓶,柠檬黄色食用色素粉2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97元; 三、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50597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