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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杭知乐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小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CE8F56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桃源溪村许家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21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工商登记住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桃源溪村许家9号,主要从事坚果炒货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活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分装资质,未进行食品小作坊登记。2024年10月,当事人从杭州XXX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豆腐干原料50斤,并在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XXXX,自行分装成净含量150克的规格,共47罐。该场地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约10平方米,从业人员为2人,该场地用于预包装食品的分装。当事人在该场地分装后上架于杭州XXXX食品经营部的拼多多店铺“XXXX”进行销售,该经营部经营者为XXX,其称XXXX店铺上架的该产品收益全部归杭州临安杭知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已分装产品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分装后该产品标签信息印有:被委托企业名称:杭州XXXX有限公司,被委托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XXXXX,委托方:杭州临安杭知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桃源溪村许家9号。产品标签所示营养成分表为:能量1018千焦(每100g)12%(营养素参考值);蛋白质22.8克(每100g)38%(营养素参考值);脂肪2.8克(每100g)5%(营养素参考值);碳水化合物31.0克(每100g)10%(营养素参考值);钠342毫克(每100g)17%(营养素参考值),当事人称上述营养成分表数据为杭州XXXXX品有限公司所提供,同时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由杭州XXXXX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豆腐干产品所做的营养成分-能量等5项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项目结果为:能量1225千焦(每100g)15%(营养素参考值);蛋白质27.7克(每100g)46%(营养素参考值);脂肪11.7克(每100g)20%(营养素参考值);碳水化合物18.9克(每100g)6%(营养素参考值);钠906毫克(每100g)45%(营养素参考值)。检验结果与该产品标签存在较大差异。产品标签所示商品条码为:691*****010205,经确认,该商品条码企业信息为杭州临安杭知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产品信息为临之谷豆腐干150g,已进行条码备案。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豆腐干产品的进货记录、产品检验检测报告、销售记录。上述47罐豆腐干货值591元,违法所得365.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的规定,因当事人承诺已不再从事食品分装活动,因此不再要求当事人补办,处200元罚款。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65.4元,处3500元罚款。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住所不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处罚款37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65.4,共计罚没4065.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的规定,因当事人承诺已不再从事食品分装活动,因此不再要求当事人补办,处200元罚款。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65.4元,处3500元罚款。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住所不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处罚款37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65.4,共计罚没4065.4元。
37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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