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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素歌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2MA3X5DL177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大王庄乡栗楼岗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7
(2024)豫1528民初803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息县人民法院
2
2024-12-23
(2024)豫1528民初803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息县人民法院
3
2023-06-01
(2023)豫1622民初25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宋**
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陈**
西华县人民法院
4
2022-08-04
(2022)豫1503民初67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甘**
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5
2022-05-17
(2022)豫1528民初23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
张**,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息县人民法院
6
2021-03-10
(2021)豫1503民初13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客运公司
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0
2023-07-25
(2023)豫1502民初45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王**等与沈**、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8672.07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20
2022-05-26
(2022)豫1528民初23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1288.4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信罗交罚字(2025)第0610003号
2025年06月10日08时50分,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罗山县G312国道楠杆镇田堰村加油站附近执法检查发现:李前军驾驶豫PW5962号货车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致使货物脱落扬撒污染路面。
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罗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06-10
2
豫信罗交罚字(2024)第0810014号
2024年08月26日09时08分,罗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胡永强、王大刚依法在罗山县楠杆镇田堰村加油站附近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执法人员身份后,对蔡云龙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PT2376的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车篷布未覆盖严实,沿路抛洒,经调查核实,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施了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罗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6
3
豫信罗交罚字(2024)第0610032号
2024年06月24日16时50分,罗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谢奎军、刘兵依法在罗山县楠杆镇田堰村加油站附近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执法人员身份后,对李前军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PW5962重型自卸货车的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车篷布未覆盖严实,沿路抛洒,经调查核实,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施了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罚款伍仟元
5000.00元
罗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6-24
4
豫驻上交罚字﹝2023﹞第110011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19日19时31分,上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郑金伟、杨光照依法在上蔡县S206(秦相路)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雷治理驾驶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PP081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撤。经调查核实,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实施了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撤 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19日19时31分,上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郑金伟、杨光照依法在上蔡县S206(秦相路)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雷治理驾驶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PP081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撤。经调查核实,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实施了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撤 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上蔡县交通运输局
2023-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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