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子山区来一条鱼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景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7MA1CNBC01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北疆商贸城1楼46、47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碾市监处字[2023]23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6月7日从铁锋区鱼来鱼往水产品批发店购进了8斤鲤鱼。购进价格每斤人民币7.50元,销售价格每斤人民币9.00元。截止2023年6月21日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在该店未发现该批次鲤鱼。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和进货凭证,并进行了验收登记。当事人获违法销售金额7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王景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2、碾子山区来一条鱼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经营资格。
3、碾子山区来一条鱼铺进货凭据复印件,证明供货来源。
4、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5、《现场调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6、《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1份,证明到经营者商店抽检的依据。
8、《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BJ23230207269520026)1份,证明抽检不合格的依据。
9、《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1份,记录执法过程。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