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喜洋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桥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红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5MA70J5BL9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大桥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岚市监处罚﹝2023﹞101号
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处罚。因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其在购进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沃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符合法定的免责情形,决定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细化经营措施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管理规范。
0.00元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