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织金县伍勇干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伍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C1J76L2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织金县绮陌街道三架山农贸市场9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3]196号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的结果没有异议,且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在织金县陈记面条加工厂处进购了鸡蛋面,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及检验报告,由于对方为《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同时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供货方只向当事人提供了第三方的型式检验报告。由于抽检时,当事人不知道购货方人的具体名字,只是微信名称为“夏若浅沫”,当事人备注的为“夏若浅沫鸡蛋面”,故抽检时,当事人称鸡蛋面的生产者为“夏若浅沫鸡蛋面”。鸡蛋面的进购数量为30斤,每斤的价格为3.8元,共114元。当事人平时以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涉案批次的鸡蛋面当事人已全部售出。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已无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该批食品进销货情况、当事人索要检验报告的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证明该批食品现场抽样的情况。 4.检验报告(№:GNUATC-T20230297)1份,证明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对织金县伍勇干货店经营的窄鸡蛋面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520524704830338)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的事实。 6.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2份,证明当事人索要供货方资质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食品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1份,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证明当事人进购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其不知道该食品是不合格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销售单据2份,证明其平时销售的价格的情况。 11.供货商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鸡蛋面的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微信截图2份,证明涉案鸡蛋面的生产者为“夏若浅沫鸡蛋面”的由来。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