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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张宏东烟酒门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宏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31MA7065P649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马蹄沟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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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子市监处罚〔2026〕14号
1.2025年10月21日我局监督抽检的电热毯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耐热和耐燃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和GB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标准要求,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1.11-2015 电热毯》(将不符合 GB 4706.1-2005、GB 4706.8-2008 的电热毯列为不合格产品),故该批产品不合格”。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电热毯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以14元/块的价格在绥德县五一商城供货商上门送货时采购,共购进10块电热毯。截至送达检测报告时止,共售出5块电热毯(含监督抽检2块),向供应商退货5块电热毯,店内已无剩余库存,上述电热毯零售价格20元/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经核算,货值金额5*20=100元,违法所得5*6=30元。 2.当事人购进上述电热毯未建立进货验收台账、出入库台账,未索要供货商经营资质以及电热毯产品合格文件。 3.本局送达检测报告后,当事人及时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1.罚款100*1.1=11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6=30元。 罚没款合计140元。
110.00元
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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