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绥芬河市博尔利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振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1MA1BLWRN0G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绥芬河市汇元1号楼1、2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绥市监处罚〔2025〕71号
当事人于2025年6月5日生产的俄罗斯风味糯米糕(糕点)在抽检监测(食品抽检司专项) 2025年直播带货食品安全专项中,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认定属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认定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25.00元人民币; 2.处68,000.00元人民币罚款; 合计69,125.00元人民币,全部上缴国库。
68000.00元
-
2025-08-26
2
绥市监处罚[2024]48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认定属实,自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5月10日,当事人共生产案涉商品18个批次,共153盒,单价9元/盒,当事人召回26盒,现场检查扣押1盒。货值金额9元*153盒=1,377.00元,违法所得(153盒-27盒)*9元=1,134.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绥芬河市博尔利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振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马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情况; 2. 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张,举报照片4张。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1份,编号:000125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一份(报告编号:A2240217413105001C),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内容涉案商品抽检情况,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 4.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马明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18张,销售台账3张,销售票据13张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情况; 5.绥芬河市博尔利食品厂召回通知照片1张,召回票据1张,穆棱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博尔利食品厂改正后的营养标签出具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MLSJ-2024-SPWT-S068),营养标签改正后的外包装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整改情况。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