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张金先思冷库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先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B3MJJ7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张金镇幸福北路6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77号
当事人以30元/盒的价格从一个流动商贩手中购进50盒“东方甄选烤肠”,以38元/盒的价格销售。该产品为2024年12月2日生产,保质期为12个月。2026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内有18盒“东方甄选烤肠”。当事人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84元。由于当事人没有保存销售记录,所以无法计算销售过期产品的利润。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过期食品销售利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以上两项合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