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于欢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清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2MA3X5ND05K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基泰大厦801、802、803、80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1-11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王**
平顶山市新华区于欢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
2021-11-11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刘**
平顶山市新华区于欢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新市监处罚﹝2025﹞406号
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度和2024年度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7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了提示性公告,要求当事人改正,但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仍未改正,且通过向当事人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确认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预留的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元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6-0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