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漆冬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MA35K82G1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楠木乡愧溪村店仔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1
(2026)赣0902民初2520号
劳动争议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0
(2026)赣0902民初2520号
劳动争议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0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神州翔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6
2020-08-25
(2020)赣09民终1121号
保险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20
2020-03-30
(2020)赣0902民初256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1914.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袁区市监处罚﹝2025﹞4号
经查明,2024年5月,当事人试样生产了产品名称为全红快引炮(爆竹类)的爆竹396盒。2025年4月1日,本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各一份,两份《检验报告》的抽样单编号均为:SDJZ20250116026。生产单位: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全红快引炮(爆竹类),产品等级:C级,型号规格:单个药量:0.04g/个,总药量:184g,4600个/盒,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5月,检验结果均为: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5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的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生产的该批爆竹共396盒,生产成本价为3.8元/盒,销售价格为5元/盒,2024年11月上旬,全部销售到应城市南光烟花炮竹有限责任公司,货值金额1980元。因该批爆竹检验不合格,应城市南光烟花炮竹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当事人支付货款,未产生违法所得。该批爆竹为试样生产批,当事人未保留有关生产销售记录。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向应城市南光烟花炮竹有限责任公司发了《就地销毁委托函》,委托应城市南光烟花炮竹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批剩余产品372盒完成了就地销毁。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168元,上缴国库。
3168.00元
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2
袁区市监处罚﹝2025﹞7号
经查明,2024年10月16日,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给杭州临安区祥和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的烟花爆竹花中王(组合烟花,型号规格:小礼花同类组合,单筒药量:1.5g,组合发数:16发,总药量:24g,质量等级:C级,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GB19593-2015,生产日期:2023年2月,生产单位: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楠木乡愧溪村)进行抽样检验,于2024年11月7日出具该批次烟花爆竹花中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43501514),检验结论:颜色、标记和护引装置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4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给嵊州市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烟花爆竹雷王(型号规格:C级组合烟花类20发,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GB19593-2015,生产日期:2024年4月,生产单位: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楠木乡愧溪村)进行抽样检验,于2024年12月6日出具该批次烟花爆竹雷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43501560),检验结论:燃放性能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4年7月24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给天台县天天发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同批次烟花爆竹花中王进行抽样检验,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40208JC0088),2025年1月8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给绍兴市日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上述同批次烟花爆竹花中王进行抽样检验,于2025年2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50201JC0212),检验结论均为:引燃装置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5年2月27日,本局收到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宜市市监稽质案移[2024]45号)、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通报函》(嵊市监案线函字[2024]8-0213号)、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绍虞市监质案移[2025]1号)、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杭临市监协查[2025]2-02号)和上述《检验报告》4份,2025年2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4份《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核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烟花爆竹花中王54箱,出厂价72元/箱,成本62元/箱,上述批次烟花爆竹雷王50箱,出厂价72元/箱,成本59元/箱,上述批次烟花爆竹花中王和雷王的货值金额共计7488元,违法所得共计1190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90元; 二、罚款1872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9910元,上缴国库。
18720.00元
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8
3
袁区市监市处罚﹝2024﹞7号
2024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楠木乡愧溪村店仔组的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对该公司生产的“吉祥精品炮”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判定为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可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五编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产品已销售,追回部分产品,但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建议处罚如下: 一、没收上述不合格产品24箱; 二、没收违法所得1805元; 三、罚款10000元; 以上共计11805元,上缴国库。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五编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产品 已销售,追回部分产品,但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上述不合格产品24箱; 二、没收违法所得1805元; 三、罚款10000元。 以上共计11805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