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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欣宏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巫根平注册资本:5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3MA2YQR9Y2Y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北山环湖路264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明市监综处罚〔2025〕33号
2025年5月 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139 号的东方佳园小区检查,该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为三明欣宏电梯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该小区5号楼2单元电梯(电梯使用编码:5-2#)。该电梯轿厢内的维保记录公示卡显示,2025年5月19日有进行维保,签字的维保人员为:陈兴勇,曹国栋。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小区门卫室调取5号楼2单元电梯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25年5月19日有维保人员进行维保。经确认,该维保人员为陈伟新,未发现签字的维保人员陈兴勇和曹国栋在现场进行维保。现场进行电梯维保的人员与电梯内维保记录公示卡签字的人员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进行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6月12日,我局对陈伟新进行询问调查,6月18日对陈兴勇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当事人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依据合同规定,当事人每月要对东方佳园小区电梯进行两次维保,每月维保费用为350元。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东方佳园小区监控发现,2025年5月19日,当事人在对东方佳园小区5-2#电梯进行维保时现场进行电梯维保的人员与电梯内维保记录公示卡签字的人员不一致。未发现其他时间现场维保人员与电梯内维保记录公示卡签字人员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75元,无货值金额。 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TA-19从轻情节的裁量幅度给予裁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情节并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
-元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2
明市监综处字〔2025〕33号
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10000.00元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