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昊缘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艳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C1C4MC4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高铁新城B1地块5号楼1层10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0090号
当事人是2022年10月20日成立,2023年3月28日在我辖区注册登记的,仅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散装和预包装的酒类食品。经询问当事人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2025年1月3日,当事人联系贵州皇室酱香酒业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向贵州古酿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单采购了一批散酒,共购进了110斤散装酒三号(古酿2号),酒到店后当事人以散装零售的方式对外进行售卖这批散酒。2025年2月2日,客户娄金成(联系电话:15120324501)联系当事人称需要4件包装好的白酒,因当事人没有包装好的成品酒,且客户急需要酒,当事人遂用打包机、吹风机、普通的漏斗等工具对散装白酒进行了灌装密封,共包装了4件酒(6瓶/件),贴上其自制的标签后以480元/件的价格全部交付给了客户。因店内没有喷码机,所以就没有打印生产日期。剩余的86斤散酒在监督检查前被当事人通过品鉴、赠送、销售的形式处理完毕了,销售价格有65元/斤和70元/斤不等,因当事人没有收银系统,散装白酒销售的具体情况无法查清。销售出去的24瓶包装好的酒被客户饮用了4瓶后,客户因外出打工不能带走,便将剩余的20瓶拿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交由当事人保管,当事人将该批酒放置在经营场所直至被检查发现。用于包装的打包机、吹风机、普通的漏斗等工具已被当事人进行销毁处理。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计算,本案货值金额7510元,违法所得1920元。
另查明,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马艳红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我局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如实交代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酒)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事实。
4.贵州古酿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贵州古酿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库单及证明》《检测报告》(WJ20231454)、《遵义快丽彩印印务有限公司酒盒包装产品加工承揽定做合同》(合同编号:20220305002)、微信截图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包装用酒、包材的来源及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5.当事人微信截图打印件3张,证明涉案皇实酱香酒的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遵红市监强制〔2025〕27号)及送达回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25〕27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及现场查获涉案产品的数量。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及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遵义市新蒲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