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力 | 注册资本:3767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MA0R5BGB0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办公楼4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7
(2026)内7101民初15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高**
包头市凌海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威晨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
2025-04-14
(2025)内0203民初13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5
(2025)内0203民初978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周*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4
2025-02-19
(2025)内0202民初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漳县世豪贸易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生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孙**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5
(2024)内02民终3852号
劳动争议
安**
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0-22
(2024)内02民终334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4-15
(2024)内0203民初130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
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8
2024-04-07
(2024)内02民终851号
劳动争议
丁**
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07
(2026)内7101民初15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高**
武威晨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
2026-03-10
(2026)内7101民初15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高**
武威晨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04
2025-01-24
(2025)内02民终3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卜**、李**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3-28
2024-12-18
(2024)内0203民初10169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欣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陈好斯白尔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6-19
2024-04-08
(2024)内02民终851号
劳动争议
丁**、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181号
当事人使用的1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编号:管31蒙BC00019(23),设备号:D000879,使用单位为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该压力管道初始有50个压力管道单元,后整合为13个压力管道单元。2026年2月4日,内蒙古特检院包头分院对该条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后,发现28道焊口存在焊接超标缺陷,安全状况等级综合评定为5级,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对应为其中6个管道单元检验不合格,管道单元设备号分别为D000879-118、D000879-120、D000879-121、D000879-122、D000879-123、D000879-126,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继续使用上述6个压力管道单元。2026年3月20日,当事人取得上述压力管道单元的检验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