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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华凌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573622309R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437号江西师范大学内(化学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215号
经查:当事人和入园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 用电,用水,卫生,通讯的管理及收费 1.乙方用电采取一户一表,按表计算,价格为1.5元/度,电费每月支付一次。”,实际上是当事人每年度向入园企业以1.5元/度收取一次电费,收取的电费度数以抄表数目为准。当事人于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份根据用电度数按0.68元/度上缴电费给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随后,由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给供电公司。2020年12月至2024年12月,当事人因未接到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电费催缴单,就没有向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电费,而产生的电费由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9月-2019年10月入园企业电费汇总表、收据存根、电费缴费通知单显示,该期间当事人共收取62家(次)企业电费,用电度数合计152937度,按1.5元/度收取电费,实收电费总额229406.50元;该期间江西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按0.68元/度向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缴电费,已缴纳电费总额计103997.16元;该期间共多收电费125409.34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10月-2020年11月入园企业电费汇总表、收据存根、电费缴费通知单显示,该期间共收取50家/次企业电费,用电度数合计116210度,按1.5元/度收取电费,实收电费总额174315元;该期间江西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按0.68元/度向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缴电费,已缴纳电费总额计79022.8元;该期间共多收电费95292.2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11月-2021年11月入园企业电费汇总表显示,这一时期共有59家/次企业,用电度数235382.33度,按1.5元/度收取电费,实收电费总额353073.5元;该期间江西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应按0.62元/度向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缴电费,应缴纳电费总额计145937.04元;该期间共多收电费207136.46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11月-2022年12月入园企业电费汇总表显示,这一时期共有21家企业,用电度数43877.33度,按1.5元/度收取电费,实收电费总额65816元;该期间江西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应按0.62元/度向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缴电费,应缴纳电费总额计27203.94元;该期间共多收电费38612.06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12月-2024年12月入园企业电费汇总表显示,这一时期共有14家企业,用电度数75572度,按1.5元/度收取电费,实收电费总额113357元;该期间江西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应按0.62元/度向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缴电费,应缴纳电费总额计46854.64元;该期间共多收电费66502.36元。综上,自2018年9月至2024年12月,入园企业总用电度数为623978.66度,当事人按1.5元/度收取电费,实收入园企业电费总额为935968元;应缴电费403015.58元,多收取电费共计532952.42元。2025年1月份以后因未满一年,当事人还未收取入园企业电费。当事人在2018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按《房屋租赁合同》、《入园孵化协议书》等规定每半年收取一次入园企业的租金和综合管理服务费(技术服务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员的合法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事实取证的事实; 4.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向入园企业收取电费时加收电费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9月至2024年12月的入园企业电费汇总表、代收入园企业电费收据复印件、收据存根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入园孵化协议书》复印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电费缴费通知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代收入园企业电费中加收电费及收取入园企业的租金和综合管理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的事实; 6.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水电费通知单》、《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收取电费的事实; 7.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证明当事人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 8.影像资料光盘一份,证明执法检查的过程。 9.2家入驻企业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1、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0.6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19771.45元,上缴国库。
319771.45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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