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灵霞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3408885604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657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8
劳动争议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0
2025-01-14
(2025)津03民终201号
劳动争议
国联(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75号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津东检刑行意【2024】86号),同时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天津盛泰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获取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1800105,发票号码00309377-00309386,开具品名为“代理国际港杂费”(税率为0),金额合计87612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876120元。你单位按票面金额的2%-3%支付开票费,相关资金全部回流。综上,你单位取得上述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同时,你单位以少交税款为目的取得虚开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偷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符合从轻、减轻的条件,对你单位虚开行为处1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你单位从轻处偷税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438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最终对你单位虚开行为处100000元罚款。
143806.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